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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中介未获授权卖房损害购房者利益败诉

http://liuzhou.leju.com/  2012年06月29日09:45  新浪房产

  一套房子有两个主人,柳州房产中介公司在只获得其中一个主人授权的情况下,就对外卖房,结果惹来麻烦输了官司。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协议,房产中介公司向购房者退还认购金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2006年4月,柳州市民阿英和丈夫林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同拥有的航岭路一套房屋归阿英所有,但他们没有去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该房仍然登记在两人名下。2011年7月,阿英单独出具一份《委托书》,授权柳州某房产中介公司帮她办理房屋买卖手续。

  一个月后,房产中介公司与柳州市民米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航岭路的那套房子卖给米女士。双方约定房产总价48万元,米女士先支付认购金2万元,随后要在当年9月前支付首付款25万元、中介服务费5000元。协议签订当日,米女士按照约定支付2万元认购金,房产中介公司也出具收据。但是,米女士一直没有按照约定继续支付首付款和中介服务费,房产中介公司就在柳州当地媒体刊登公告,称公司业务员多次电话通知米女士,但她一直没有履行相关手续,因此米已经违约,公司将处理上述房产。

  2011年10月,米女士向法院起诉房产中介公司,认为后者实际并没有卖房代理权,要求撤销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由该公司退还认购金2万元,赔偿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上述房产登记信息显示,该房屋仍然登记在阿英和林某名下,并未办理过户,即仍属阿英和林某共有。房产中介公司仅提供证据,证明阿英授权其出售房屋,未提供另一产权人林某的授权。因此,房产中介公司无法证明有权代理出售上述房屋,与米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由此,一审法院支持米女士的请求。

  房产中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柳州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指出,米女士是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合同,认购金也是后者收取,米女士根据合同向公司提出请求,未向阿英提出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房产中介公司在未得到完全授权的情况下与米女士签订合同,事实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损害米女士的权益。

  柳州市中级法院最终驳回房产中介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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