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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http://liuzhou.leju.com/  2012年06月21日08:46  南国城报居柳州

  本报讯(记者,吴星宏)从6月1日起,《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正式取代《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成为规范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最新法律依托。

  《暂行办法》在拆迁和补偿的主体上发生变化,将原来拆迁人为取得房屋拆迂许可证的单位转换为人民政府及其直属机构,政府同时可以委托其他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承担拆迁、补偿工作,但需监督其行为,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明令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此举可有规避个别开发商“监守自盗”,既是拆迁方,又是补偿方,刻意压低补偿标准的行为。 

  《暂行办法》还规定,凡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超500户以上的,将在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讨论决议,并对论证后得出的征收补偿方案及时公开以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不得少于30日,而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但多数被征收人不认可征收补偿方案的,市、城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共

  同参加的听证会,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方案,若多数被征收人依旧不服征收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此举彰显新规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上,充分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和“结果公开”的民主协商原则,听取民意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而《暂行办法》最大亮点在于实行对被征收人先补偿、后搬迁的行为准则,先由市、城区人民政府委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在规定时间内协商议价,若协商不成,改由市级房屋征收工作机构或城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认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被征收人在获得补偿后,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追使被征收人搬迁,否则将负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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