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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近日出台

http://liuzhou.leju.com/  2012年07月06日08:52  桂龙新闻网-柳州日报

  日报消息(记者闫友明)如果违法建设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包括1000平方米)的,根据近日我市出台的《柳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称《办法》),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同时我市也把辖区内违法建设情况列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辖区的建设工作依法负有领导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约谈,并依法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不认真执行国家 、自治区 、市有关城乡规划 、土地 、建设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 ,对本辖区拆除违法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辖区违法建设情况严重的;拆除违法建设责任制不落实 ,对本行政区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 ,致使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对市城市规划 、建设 、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作出的关于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决定执行或督促整改不力的;对发生的违法建设未按规定报告或未及时 、妥善处理的。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约谈 ,并依法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谎报 、瞒报 、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未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或查处不力的;对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设施依法应当作出 拆除或没收决定 ,而不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的。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约谈 ,并依法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或个人违法建设的;纵容 、庇护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建设的;为违法建设提供方便 ,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重或    者加重处分:屡犯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行为以及私买私卖土地行为的;违法建设压占道路红线,侵占绿地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 、市容市貌的;因违法建设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产生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建设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包括1000平方米)的。

  《办法》指出,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负有监督责任,发生违法建设,应先行制止,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 、国土 、建设 、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报告。行政村(社区)或村委会(居委会)进行违法建设 、对辖区违法建设监管不力的 、对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不积极配合的,该村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是党员的,由纪检机关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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