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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报消息(记者郑燕军)我市打击违法占地行为又出重拳。
日前市国土部门对首批七宗违法占地案件的违法当事人发出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否则将采取加处罚款措施,加处罚款标准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这是我市国土部门首次采取此类手段严惩“两违”行为。
首批下催告书的七宗违法占地案件分别是:市华深新型建材 有限责任公司,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19923.9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767.19平方米,罚款298858.5元。市城俊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5310.49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5310.49平方米,罚款79657.4元。汪建初,2011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柳北区黄村(桃源路中段旁)的集体土地兴建厂房,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16891.26平方米,没收 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078.88平方米,罚款253368.9元。市宝珂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5551.43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5551.43平方米,罚款83271.45元。市福兴木业有限公司,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4374.23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4374.23平方米,罚款65613.45元。市金回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文明分公司,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12881.42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6290.44平方米,罚款193221.3元。市煜泾矿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8548.77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749.88平方米,罚款128231.55元。
据了解,市国土部门已在去年底和今年初分别对上述七宗违法占地案件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对方均未履行义务。
对此,国土部门指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对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目前该局对在催告期间自动履行了行政处罚罚款义务的,将不加处罚款;催告期满后仍不缴纳的,才加处罚款。
市国土部门表示,希望其他违法当事人在收到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尽快主动履行义务。
否则今后即使在催告期间履行了罚款缴纳义务,也仍将受到加处罚款惩处,而缴纳罚款金额最高可能翻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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