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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市申请廉租住房宣传材料

http://liuzhou.leju.com/  2012年07月17日08:38  柳州住房保障网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市低收入标准以下(人均月收入800元以下,含800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承租的市直管公房只准予租金核减,如需实物配租,须与房管所签订退房协议,在公示后办理退房手续,再安排廉租住房);

  (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共同居住。

  二、经核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优先分配住房:

  (一)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三)家庭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四)家庭中成员为残疾的特殊困难家庭; 

  (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六)享受低保家庭;

  (七)配合市政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被征收家庭。

  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有住房:

  (一)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所购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

  (二)承租的市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三)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自有住房。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包括虽年满18周岁,但尚在高校接受教育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申请。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四、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重大疾病、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五、廉租住房的安置、轮候、保证金缴纳原则:

  实物配租实行一次性安置制度,一个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考虑申请家庭的人口及代际情况,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一人户配租单间;

  (二)二人户配租一房一厅;

  (三)三人(含三人以上)户配租两房一厅。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优先分配住房户数将廉租住房指标分配给各城区住建局,由其进行分配;其余纳入轮候库的家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剩余房源情况,按轮候顺序分配。

  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租赁廉租住房按柳政发[2010]62号文规定70元/㎡标准的30%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享受低保家庭按每户300元缴纳租赁保证金),设施保证金按每户200元缴纳。

  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二)街道办事处在集中受理完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经初审后,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城区住建局审核。

  (三)受城区政府指定的城区住建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城区住建局将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局,城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城区住建局。

  (五)城区住建局将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核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接到城区住建局报送的材料及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核准批复。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查属实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书面告知城区住房住房保障部门,由城区住建局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七、廉租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其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廉租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未经许可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在廉租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租金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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